”——《唐律》前文也提到了彩礼,一般家庭有能力拿出彩礼做一回“投资”已算不错了,若妻子不育,该当如何?那么可以按照“七出”的休妻规则休妻再娶,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纳妾。但这些都有一定限制,比如《大明律》规定的“凡男子年四十而无后嗣者,得纳妾”。由唐、明法律可以看出古代对女子的保护,年龄约束是在中年,且不说古代人的寿命长短,男子到了40多岁纳妾,50多岁休妻,还有多少机会生育子嗣呢?而且娶妻是要有彩礼投资的,纳妾也非影视剧中那么简单,古代纳妾也是有正规文书聘娶的,成本是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
所以这就激发了另一种模式——“借腹生子”。也就是说有传宗接代需求的家庭,等不及子嗣繁育的问题,家庭条件相对较好,又没有休妻纳妾等打算的,则寻求典妻家庭,借助典妻家庭的妻子,帮助自己繁育子嗣,这就形成了一个供需两全的“市场”。有句话叫“富人典业,贫子典妻”,典妻者往往是不务正业、受亲人犯罪连坐被查没家产、经营失败、丈夫生病失去经济来源、天灾致农耕绝产等原因,使生活产生了危机,无奈之下向有需求的家庭典妻,这种典妻往往是丈夫主持的。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公婆主持的典妻,比如男子受朝廷征召战死,赡养公婆的义务落在妻子身上。妻子则被典当出门,由公婆获取一定钱财,待契约到期,妻子再回公婆家照顾两位老人。再有一些丈夫早亡,公婆也不在的,娘家又不接受女子回家的,女子无依无靠时会主动寻求自典,为的只是有个活路。“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元史·刑法志》这种陋习在古代很少有法律明令静止,因为涉及人口繁衍,这是解决当政者的现实问题,毕竟人口就是税收和徭役的代表。但这种情况发展至宋元时期已经成风,所以从尤重风化的宋朝开始,就出台了一些法律干预,因无实际案例记载,所以这种干预的效果应该不佳,或者朝廷也是睁只眼闭只眼的状态。
据清朝《清律辑注》记载“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从法律上默许了贫民的典妻行为,而又另行规定,约束富人借此淫乐,算是针对典妻行为的贫富区别对待。典妻的形式典妻并不是随意的买卖行为,它确实扮演着古代婚姻制度的补充角色,因此在仪式上也是有讲究的,媒证、订约、送聘、迎娶这些环节都会遵守。
“媒证”是指典委的中间人,相当于婚配制度中的“媒婆”、“证婚人”,在典妻签订契约时,媒证也是要在契约上画押的,否则典妻契被视为无效。这里的契约主要涵盖典妻的时间期限、租价、备往事宜。典、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典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典租的价格是按照妻子的年龄、约定期限来计算的,年轻则生育能力强,价格就高。
不是任何人都具备典租条件的,契约中一般会约定生育子嗣,若不生育,则会退还一定租金。契约中还规定一些约束机制,如出典者在合同期内不得回原夫家中,但也有一些富人家中之妻较为凶悍,因此就在契约中约定到出典者原夫家中同房,此种称为“坐堂招夫”。契约达成后,受典者会像娶妻一样,给予出典者下“彩礼”,但不会太过贵重,只是重于礼仪形式,比如一些新衣服、头饰等,富贵人家也有送金银的。
然后再以“迎娶”的方式,将出典者抬回家,富者有花轿、贫者有骡车,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相当于明媒正娶。若是想图个吉利,鞭炮、锣鼓、宴请宾客都不会少。古代的闽浙一带,受典者家里还会于祠堂上香,族人都会参与,如果认为这是给予出典者尊重那就错了,这种大操大办是为了生下的孩子有名有份!“男子家贫,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
且卖至某姓,女家与某姓依然以亲戚相往来。其不讲礼教之过,有如此者”。——《琢县志》典妻其实在汉代就有记载,之所以清代的典妻如此出名,就是因为朝廷在法律上开放了贫困人家的典妻行为,所以说典妻在清代达到了全盛时期。清朝一些地方史志记载过很多典妻行为,大多数是记录贫困家庭的出典行为,这也是贫富差距所造成的。
清朝虽有康乾盛世,但正如英国马嘎尔尼访华回忆录所言,乾隆末期的百姓骨瘦嶙峋,每日无有荤食,只有绿叶食物,所谓盛世只不过是少数人的盛世,此时的英国已经完成了产业革命。据《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农民卷》介绍,普通英国农户一年消费后,可剩余11镑,约合33~44两白银。而一个中等中国农户一年全部收入不过32两,而年支出为35两,也就是说,辛苦一年,还要负债3两,才能过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