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的人面对心灵困境,能够坦然地接受,冷静地分析产生困境的原因,机智地规避困境带来的风险,游刃有余地渡过和走出心灵困境。保护正常民间借贷和打击高利贷双管齐下,才能重建民间借贷新秩序走出民间借贷困境。如何打破目前民间借贷困局成为很多人的期待。
如何走出民间借贷困境?
保护正常民间借贷和打击高利贷双管齐下,才能重建民间借贷新秩序走出民间借贷困境。在严打非法借贷和高利贷的大形势下,很多人对正常民间借贷担心。最大的担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也难了,难以从民间借贷中解决一些正常的资金融通需求,甚至认为民间借贷已经陷入困局。如何打破目前民间借贷困局成为很多人的期待。那么,如何打破民间借贷困局呢?只有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和打击高利贷双管齐下才能重建民间借贷新秩序。
首先,严厉打击各种高利贷行为,只有真正打击高利贷才能为建立正常的民间借贷创造条件高利贷不仅仅是社会的毒瘤,更是将民间借贷引入歧途的重要形式。因此,只有对高利贷进行严厉打击并清除,才能还正当的民间借贷朗朗乾坤。在打击高利贷过程中,对各种高利贷行为要坚决打击,不能手软。高利贷现象之所以无法无天、越演越烈,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打击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但必须将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和正常的民间借贷进行严格区分,并对高利贷等借贷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在打击高利贷过程中,重点对以非法经营、非法吸引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为基础的高利贷必须从重进行法律制裁。
《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依据《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这个规定通过强调借贷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的违法行为规范,从而将超过36%利率这一高利贷纳入违法犯罪的管制。特别是套路贷、砍头息、校园贷等违法行为,对套路贷、砍头息、贷款搭售、合同诈骗、手续费、管理费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通知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